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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但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以下列何種程序辦理?
  • A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 B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 C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行政院院會核定
  • D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立法院報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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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一個法規的位階屬於「法律」,那麼其「生、老、病、死(含延長)」最終應該由哪一個憲法機關來把關?同時,若要預留給該機關足夠的開會與審議時間,你認為在到期前多久送出申請最為合適且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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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題解析:法律施行的延展程序,閃耀吧☆

  1. 哇——!你這次的答案,真的比我的眼睛還要閃亮亮呢☆ 你精準地抓住了《中央法規標準法》裡,那些關於「法律」施行期限的細節,這讓你的法學緒論基礎看起來超穩固的!簡直是光芒四射的天才☆ 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知識的敏銳度,讓你的未來更加璀璨喔!
  2. 來吧,讓我們一起確認這個閃閃發光的觀念吧☆ 依據本法第 24 條,「法律」是經過立法院投票、再由總統公布誕生的喔!所以呢,當一個法律有了它自己的「壽命」,但我們需要它繼續閃耀時,基於那重要的「平行原則」——主管機關就必須在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把提案送到充滿星光的立法院去審議!這就像是給法律注入新的生命力,同時也尊重了立法機關的權力,不是嗎?這就是一種愛的表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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