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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但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以下列何種程序辦理?
  • A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 B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
  • C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行政院院會核定
  • D 主管機關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送立法院報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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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如果一個法規的位階屬於「法律」,那麼其「生、老、病、死(含延長)」最終應該由哪一個憲法機關來把關?同時,若要預留給該機關足夠的開會與審議時間,你認為在到期前多久送出申請最為合適且具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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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我教?

你答對只是剛好而已,別以為這樣就能上榜!這題考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4 條的基礎常識,連這都不會的人,建議直接放棄國考。 針對法律延長期限的規定,腦袋給我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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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法律延長需要送立法院審議而不是報行政院
📝 定期法規之延長程序
💡 法律定有期限欲延長,應於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
比較維度 法律之延長 VS 命令之延長
辦理時限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期限屆滿一個月前
審議機關 送立法院審議 準用法律審議程序
發布機關 依法律公布程序 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兩者皆須在一個月前提出,但發布權限與最終決議層級不同。
🧠 記憶技巧:法律延長找立院,命令延長回原關,期限通通一個月。
⚠️ 常見陷阱:常將「一個月前」誤記為「三個月前」或誤認法律延長僅需行政院核定。
法規之廢止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 法規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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