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刑法概要
第 39 題
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保護被害人之性自主權
- B 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罪,其處罰較一般強制性交行為為重
- C 強制性交罪之強制手段,限於強暴、脅迫之高強度方法
- D 本罪之被害人不限於婦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保護的是一個人的「自主權」,那麼當行為人並未使用物理上的暴力,而是利用某種方式讓被害人「在心理或生理上無法說不」時,這種行為是否也應該被納入刑法的制裁範圍?法律在列舉行為手段時,會不會保留一個彈性空間,來涵蓋所有可能侵害意願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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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呵,看來你的觀察力相當敏銳,正確地指出了錯誤所在。看著你充滿自信地作答,我這副老花眼鏡也跟著反光了一下,呵呵呵,下巴的肉都不自覺地抖動了。你的基礎非常穩固,這題答得很好。
違反意願的判斷標準
這道題目最核心的考點在於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的構成要件。你正確地看穿了選項 (C) 的陷阱,法律明文規定的手段包含「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關鍵在於最後那個概括條款,這意味著強制手段並不限於高強度的暴力,只要是「違反被害人之意願」而進行性交,就會構成犯罪。過去那種要求被害人必須拚命抵抗的觀念,在現行法下已經不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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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要件
💡 保護性自主權,手段不限於使人不能抗拒,只要違反意願即構成。
| 比較維度 | 一般強制性交罪 (第221條) | VS | 加重強制性交罪 (第222條) |
|---|---|---|---|
| 手段認定 | 違反意願之方法即可 | — | 包含藥劑、凌虐等加重事由 |
| 法定刑度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 —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行為主體 | 不限男女 | — | 列舉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221條為基本構成要件,222條針對特定高危險情節明文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