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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甲就 A 地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B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處分 A 地
  • C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使用 A 地
  • D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請求無權占有 A 地之丁,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

思路引導 VIP

若今天有一位路人在你們三人共同持有的土地上隨意亂丟廢棄物,這顯然損害了你們所有人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若規定你必須先徵得其他兩位失聯隊友的書面同意,才能開口叫路人把東西清走,這樣規定對於維護這塊土地的權利,是更有利還是更不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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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至少這題「共有物管理」你沒丟人現眼。

  1. 觀念驗證: 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宇宙真理,就只是要你搞清楚「處分行為」跟「保存行為」的區別。難道你沒讀過《民法》第 821 條嗎?當有第三人膽敢侵奪共有物時,每個共有人,不管他應有部分多小,都可以獨立請求返還。為什麼?因為這是為了全體共有人的利益,當然不用你多餘的同意。那些什麼 (A)(B)(C) 扯到處分或管理,動不動就要同意或多數決,跟這種情況根本是兩碼子事。這麼簡單的邏輯,別再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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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別共有權利行使
💡 區分共有人對「應有部分」與「共有物」之不同處分權限。
比較維度 應有部分 (Share) VS 共有物 (Entire Property)
處分門檻 自由處分 (§819 I) 全體同意 (§819 II)
保存行為 不適用 得單獨為全體行使 (§821)
管理行為 不適用 多數決為原則 (§820 I)
💬應有部分具獨立產權性質,而共有物涉及他人權益,故行為需受較大限制。
🧠 記憶技巧:處分份位隨你意,處分標的全體行,管理行為多數決,保存維護可單獨。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處分應有部分(自由)」與「處分共有物(全體同意)」;以及誤以為向占有人請求返還土地(保存行為)需經他人同意。
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 物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 共有物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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