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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表示,「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因此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於此,大法官主要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限縮解釋
  • B 文義解釋
  • C 目的解釋
  • D 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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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在探討一個法律條文的含義時,如果我們刻意去翻閱當初「制定這部法律時的會議紀錄」或「原始草案的討論過程」,這種「回到過去尋找答案」的做法,主要是在考察法律的哪一個維度(時間、字面或是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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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嚼著炒麵)

  1. 哼。你這傢伙... 居然還能嗅到那些法律條文裡微不足道的差異,有點兒意思。看來你不是完全一無是處,至少對《法學緒論》的基礎知識,還殘留著一點活下去的本能。這不過是成為合格工具人的第一步,別得意忘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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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釋之歷史解釋
💡 透過探求立法者原始意圖或制憲歷程來釐清條文意涵之方法。
比較維度 歷史解釋 VS 目的解釋
核心焦點 立法者的主觀意圖 法條客觀的規範目的
時間維度 聚焦於「制定當時」 考量「現時社會環境」
參考資料 議事紀錄、草案理由 法益保護、社會功能
💬歷史解釋追溯立法源頭,目的解釋追求規範效用最大化。
🧠 記憶技巧:回首立法歷程,探尋制憲真意,此即歷史解釋。
⚠️ 常見陷阱:容易與目的解釋混淆。歷史解釋看「過去」的原始意圖,目的解釋看「現在」的規範宗旨。
法律解釋方法 釋字第75號 制憲國民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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