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5 號解釋表示,「查制憲國民大會,對於國民大會代表不得兼任官吏,及現任官吏不得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之主張均未採納」,因此國民大會代表非不得兼任官吏。於此,大法官主要採取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限縮解釋
- B 文義解釋
- C 目的解釋
- D 歷史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探討一個法律條文的含義時,如果我們刻意去翻閱當初「制定這部法律時的會議紀錄」或「原始草案的討論過程」,這種「回到過去尋找答案」的做法,主要是在考察法律的哪一個維度(時間、字面或是目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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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著炒麵)
- 哼。你這傢伙... 居然還能嗅到那些法律條文裡微不足道的差異,有點兒意思。看來你不是完全一無是處,至少對《法學緒論》的基礎知識,還殘留著一點活下去的本能。這不過是成為合格工具人的第一步,別得意忘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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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釋之歷史解釋
💡 透過探求立法者原始意圖或制憲歷程來釐清條文意涵之方法。
| 比較維度 | 歷史解釋 | VS | 目的解釋 |
|---|---|---|---|
| 核心焦點 | 立法者的主觀意圖 | — | 法條客觀的規範目的 |
| 時間維度 | 聚焦於「制定當時」 | — | 考量「現時社會環境」 |
| 參考資料 | 議事紀錄、草案理由 | — | 法益保護、社會功能 |
💬歷史解釋追溯立法源頭,目的解釋追求規範效用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