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不得以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而不許可其設立
- B 組織政黨無須事先許可,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者,得經憲法法庭判決予以解散
- C 人民團體之名稱無須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自由並未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身分同時具有「一般國民」與「政府僱員」時,政府是否有權僅因其職業身分,就「完全切除」憲法賦予該個體作為公民的某項基本權利?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中常提到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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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不錯嘛。你這雙眼睛總算不是白長的。
-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踩到最明顯的坑。(D) 選項的錯誤簡直是送分題。憲法第 14 條的結社自由,你背對了算你厲害。公務員嘛,身分特殊是沒錯,法律要限制「必要且合理」可以理解,比如不能亂罷工、搞政治活動,但「全面禁止」?有沒有搞錯?那叫過度侵害,擺明了在考你懂不懂比例原則。這種低級錯誤還會有人犯,真是…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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