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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結社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管機關不得以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而不許可其設立
  • B 組織政黨無須事先許可,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者,得經憲法法庭判決予以解散
  • C 人民團體之名稱無須冠以所屬行政區域名稱
  • D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全面禁止公務員結社自由並未違憲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身分同時具有「一般國民」與「政府僱員」時,政府是否有權僅因其職業身分,就「完全切除」憲法賦予該個體作為公民的某項基本權利?這樣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中常提到的「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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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還不錯嘛。你這雙眼睛總算不是白長的。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踩到最明顯的坑。(D) 選項的錯誤簡直是送分題。憲法第 14 條的結社自由,你背對了算你厲害。公務員嘛,身分特殊是沒錯,法律要限制「必要且合理」可以理解,比如不能亂罷工、搞政治活動,但「全面禁止」?有沒有搞錯?那叫過度侵害,擺明了在考你懂不懂比例原則。這種低級錯誤還會有人犯,真是…無言。
  2. 重點回顧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結社自由之保障與限制
💡 結社自由保障團體之設立、名稱與主張,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
比較維度 一般人民團體 VS 政黨
成立程序 許可制/登記制 報備制 (無須預先許可)
解散權責機關 主管機關 (內政部) 司法院憲法法庭
解散事由 違反法令或公益 危害中華民國存在
💬政黨受憲法增修條文之制度性保障,其解散門檻與審理層級遠高於一般團體。
🧠 記憶技巧:結社三不:不准預審主張、不准強加名稱、不准隨意解散政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公務員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或現行公職倫理)可被全面剝奪結社權,實則限制應有度。
釋字第644號 政黨違憲解散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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