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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中級會計學

第 一 題

甲、乙 2 公司於 X1 年 7 月 1 日用相同價格$46,500,000 分別購入相鄰之 2 棟建築物,該等建築物耐用年限均為 30 年,無殘值,採年數合計法提列折舊(若有需要)。甲公司購入建築物之目的是作為新的總部大樓,而乙公司購入之目的是為出租收取租金。甲公司採重估價模式(消除累折淨額法),若有重估增值於資產報廢或處分時一次結轉。乙公司則採公允價值模式。於 X1、X2 及 X3 年底該等建築物之公允價值分別為$48,825,000、$41,850,000 及$40,920,000。試作:請分別為甲、乙公司作 X1 年底、X2 年底及 X3 年底應有之分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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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 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重估價模式)」與 IAS 40「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模式)」之會計處理差異。解題關鍵:甲公司須提列折舊,每次重估後之折舊應按『新公允價值÷原帳面金額』的比例重新推算年數合計法之折舊額,且重估差額須與 OCI 互抵;乙公司不提列折舊,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認列為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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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甲公司自用採重估價模式(須提折舊、重估差額認列 OCI);乙公司出租採公允價值模式(不提折舊、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損益)。 【解答】

一、 甲公司(自用不動產-重估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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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評價模式比較
💡 區分自用資產重估價模式與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模式之會計處理差異。
比較維度 自用不動產 (IAS 16) VS 投資性不動產 (IAS 40)
後續評價模式 重估價模式 公允價值模式
折舊提列 必須提列折舊 不提列折舊
增值會計處理 認列於 OCI (重估增值) 認列於損益 (P&L)
減值會計處理 先沖 OCI,餘額入損益 認列於損益 (P&L)
評價基準 先提折舊再重估 直接按期末 FV 調整
💬自用資產受穩健原則約束需折舊且增值入 OCI;投資性資產反映市價變動不折舊。
🧠 記憶技巧:自用先折舊、增值入 OCI;投資不折舊、變動入 P&L。
⚠️ 常見陷阱:最常見錯誤為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模式下仍提列折舊,或自用資產重估前忘記先更新當期折舊費用。
投資性不動產用途轉換 資產減損 IAS 36 重估增值處分時之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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