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中級會計學
第 一 題
甲、乙 2 公司於 X1 年 7 月 1 日用相同價格$46,500,000 分別購入相鄰之 2 棟建築物,該等建築物耐用年限均為 30 年,無殘值,採年數合計法提列折舊(若有需要)。甲公司購入建築物之目的是作為新的總部大樓,而乙公司購入之目的是為出租收取租金。甲公司採重估價模式(消除累折淨額法),若有重估增值於資產報廢或處分時一次結轉。乙公司則採公允價值模式。於 X1、X2 及 X3 年底該等建築物之公允價值分別為$48,825,000、$41,850,000 及$40,920,000。試作:請分別為甲、乙公司作 X1 年底、X2 年底及 X3 年底應有之分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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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 IAS 16「不動產、廠房及設備(重估價模式)」與 IAS 40「投資性不動產(公允價值模式)」之會計處理差異。解題關鍵:甲公司須提列折舊,每次重估後之折舊應按『新公允價值÷原帳面金額』的比例重新推算年數合計法之折舊額,且重估差額須與 OCI 互抵;乙公司不提列折舊,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認列為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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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甲公司自用採重估價模式(須提折舊、重估差額認列 OCI);乙公司出租採公允價值模式(不提折舊、公允價值變動認列損益)。 【解答】
一、 甲公司(自用不動產-重估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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