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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長期將鞋子、燒金紙用的金桶等雜物,靠牆放置在其居住公寓的樓梯間,造成鄰居很大的困擾。某日,鄰居乙邊下樓邊用手機回覆訊息,不慎踩到甲靠牆擺放在樓梯間的鞋子而摔倒,造成身上多處挫傷。乙為了避免再次發生意外,便在未告知甲的情況下,將甲放在樓梯間的鞋子、金桶等物品全部丟棄。請問甲、乙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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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過失作為犯的客觀歸責,以及財產犯罪的意圖要件與阻卻違法事由。對於甲,須探討被害人乙的與有過失是否會阻卻甲的過失責任;對於乙,則須辨析「丟棄」行為是不法所有意圖的竊盜還是單純毀損,並進一步嚴格檢驗其行為是否符合緊急避難之要件(尤其是危險的急迫性與手段的補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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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放置雜物致人摔傷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被害人與有過失是否中斷歸責?乙丟棄甲物品是否成立毀損罪並得否主張緊急避難? 【解析】 壹、甲將物品置於樓梯間致乙受傷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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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失傷害與毀損爭點
💡 分析過失傷害歸責、不法所有意圖及緊急避難之必要性。
  • 刑法§284:違反安全規範製造風險,被害人與有過失不中斷客觀歸責。
  • 刑法§320與§354:區分重點在於主觀上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
  • 刑法§24緊急避難:嚴格審核是否具備「緊急性」及「不得已(必要性)」。
🧠 記憶技巧:過失三階看歸責,毀損不法看意圖,避難緊急加必要。
⚠️ 常見陷阱:易誤認被害人過失可阻斷歸責;丟棄物品因無「不法所有意圖」,故不成立竊盜罪。
客觀歸責理論 阻卻違法事由 財產犯罪主觀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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