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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行政執行官]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長期將鞋子、燒金紙用的金桶等雜物,靠牆放置在其居住公寓的樓梯間,造成鄰居很大的困擾。某日,鄰居乙邊下樓邊用手機回覆訊息,不慎踩到甲靠牆擺放在樓梯間的鞋子而摔倒,造成身上多處挫傷。乙為了避免再次發生意外,便在未告知甲的情況下,將甲放在樓梯間的鞋子、金桶等物品全部丟棄。請問甲、乙之刑事責任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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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實體法之犯罪三階層檢驗。甲的部分應聚焦於刑法過失傷害罪,核心爭點在於「客觀歸責」的判斷,即被害人乙邊滑手機(與有過失)是否中斷甲放置雜物的客觀歸責;乙的部分應探討刑法毀損罪,重點在違法性階層,檢驗乙為了「避免再次發生意外」而丟棄物品,是否符合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之要件(特別是情狀的時間性與手段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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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甲違規於樓梯間放置雜物致乙跌倒受傷,乙自身滑手機的過失是否影響甲過失傷害之客觀歸責?
  2. 乙為避免未來再次發生意外而丟棄甲之物品,是否得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而阻卻毀損罪之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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