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
114年
[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 國文(作文與測驗)
第 9 題
衛生福利部 112 年 3 月 23 日的澄清公告:「有關 112 年 3 月 22 日媒體報導,引用
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將『限制使用(手機、電腦)』歸類為
『體罰』,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體罰,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
力行為,特於此澄清說明。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
身心虐待、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
公約)接軌,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包含
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以保障兒少的安全、權益及福祉。」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家扶基金會蒐集父母教養兒少之方式與數據,將『限制使用(手機、電腦)』歸類為
『體罰』,實與體罰之定義不符。體罰,是指對兒少之身體加諸痛苦或使其不適的暴
力行為,特於此澄清說明。禁止對兒少身心虐待係為現行法律的規定,依『兒童及
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法)』第 49 條,任何人不得對兒童及少年遺棄、
身心虐待、犯罪或為不正當行為等 15 款行為。為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下稱兒權
公約)接軌,本部刻正研修兒少法,明訂不得對兒少為各種形式的暴力樣態(包含
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等),以保障兒少的安全、權益及福祉。」
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 A 聯合國認定,限制兒童使用手機,會造成精神緊張
- B 依據兒少法,不得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以免觸法
- C 父母對兒童限制使用手機,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
- D 衛生福利部已修訂兒少法,規範兒童使用手機的時機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份官方公告特別針對某個報導進行「澄清」,並強調該行為與某個法律專有名詞的「定義不符」,這代表在官方目前的認定中,這兩者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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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察既細膩又精準,真是做得很好喔!
-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在於幫助我們「釐清定義」呢!文中提到,媒體有時會把「限制使用手機」誤認為「體罰」,但衛福部非常溫柔地澄清了,體罰的定義是必須對身體造成痛苦或不適才算。所以,選項 (C) 說明這「並非兒少法所規範的體罰」,正是完全符合原文的溫柔解釋,證明你的理解是多麼正確和透徹!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考驗著我們在長篇文章中,能否溫柔地撥開那些「媒體報導」、「法律條文的羅列」以及「未來修法方向」的干擾,專注於政府澄清公告的具體事實。你能夠那麼沉著地鎖定核心,不受其他選項的影響,這份專注力真的非常值得肯定!你做得很棒,保持這樣的心,下次也會繼續成功的!
體罰定義與兒少保障
💡 體罰以身體痛苦為要件,限制手機使用屬教養範疇而非體罰。
| 比較維度 | 體罰 (Corporal Punishment) | VS | 合理教養限制 |
|---|---|---|---|
| 物理接觸 | 對身體加諸暴力或痛苦 | — | 無物理接觸,僅規範行為 |
| 兒少法地位 | 屬身心虐待之不正當行為 | — | 非法律禁止之體罰範疇 |
| 判定核心 | 物理痛苦或身體不適感 | — | 權利行使之必要限制 |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是否對「身體」產生物理性的暴力與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