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觀護人] 犯罪學
第 三 題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已成為當代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一項重要發展方向。請說明修復式司法的核心理念與主要目標,並從犯罪矯正實務的角度,特別是從觀護人的角色,分析其可能帶來的優勢與所面臨的挑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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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修復式司法,首先要對比傳統『應報式司法』,點出其核心在於『修復關係與填補損害』而非單純懲罰。接著緊扣題目要求的『觀護人』視角,將整合性羞恥理論(Braithwaite)帶入,分析觀護人作為社區處遇執行者,在操作修復程序時能降低再犯的『優勢』,以及面臨角色衝突、案量負荷與二次傷害風險的『挑戰』,最後以完善柔性司法作為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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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有別於傳統應報司法將犯罪視為對國家法益的侵害,其將犯罪視為對「人與人際關係」的破壞,強調加害人、被害人與社區的共同參與。以下依學理與觀護實務視角進行評析。 【論述】 一、修復式司法的核心理念與主要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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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與觀護實務
💡 將犯罪視為關係破壞,強調透過對話修復損害並促進社群和解。
| 比較維度 | 應報式司法 | VS | 修復式司法 |
|---|---|---|---|
| 犯罪定義 | 違反國家法律 | — | 破壞人際關係 |
| 主要目標 | 施加痛苦(懲罰) | — | 修復損害(療癒) |
| 參與主體 | 國家與加害人 | — | 加害人、被害人、社區 |
| 處理焦點 | 確定罪責與刑度 | — | 對話、道歉、賠償 |
💬由「國家與被告」的對立轉向「利害關係人」的溝通,追求實質修復而非形式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