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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觀護人] 犯罪學

第 一 題

一、2007 年開始,我國法官常以顯無教化可能性來衡酌死刑與否。請問從犯罪學「未來再犯可能性」觀點分析,「顯無教化可能性」若在起訴後審理前,由觀護人做成調查報告,其待證事實可能有那些?(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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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死刑量刑與『教化可能性』考題,應聯想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與『量刑前調查報告』的實務結合。運用犯罪學的『風險評估』觀點,將待證事實依據生物心理學派(個人特質)、社會學派(社會連結)、發展犯罪學(犯罪歷程)及刑事政策(犯後修復)進行結構化拆解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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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自2007年起我國司法實務常以「有無教化可能性」作為死刑量刑之關鍵樞紐。從犯罪學「未來再犯風險預測」之觀點而言,起訴後審理前由觀護人製作之調查報告(相當於審前調查報告, PSI),旨在具體化刑法第57條各款之量刑因子。其核心待證事實,即是評估國家現有之矯治處遇資源能否使其重返社會且不再犯。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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