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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於網路上刊登詐騙廣告,致乙、丙二人受害,損失共計新臺幣 15 萬元,經地方法院以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檢察官僅以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惟於二審審理中,另提出尚有丁因本件犯行受害損失新臺幣 3 萬元事實之移送併辦意旨書,試問:第二審法院對於檢察官請求應如何處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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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10年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法後「僅就刑之上訴」的實務運用。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檢察官明示僅就『量刑』上訴時,關於『犯罪事實與論罪』的部分即已實質確定,第二審法院無從適用第267條起訴不可分原則來擴充審判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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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檢察官僅就「量刑」提起上訴時,第二審法院之審理範圍為何?可否就檢察官移送併辦且具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新事實併予審判?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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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部上訴與移送併辦
💡 僅就刑上訴使事實確定,二審不適用審判不可分而不得併辦。
比較維度 全案上訴 (一般原則) VS 僅就刑上訴 (348條3項)
審理範圍 包含事實、論罪、量刑 僅限於第一審量刑妥適性
事實確定點 二審判決確定後 一審上訴期滿即確定
移送併辦新事實 可依審判不可分併辦 不得併辦,應予退回
💬僅就刑上訴會鎖定事實範圍,切斷與新事實之審判不可分關係。
🧠 記憶技巧:刑上訴,事確定;不可分,不適用;併辦意旨,退回處理。
⚠️ 常見陷阱:誤認具備「裁判上一罪」關係即可併審,忽略110年修法後事實已確定的限制。
審判不可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 裁判上一罪 上訴範圍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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