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醫療類申論題 107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於 106 年 8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乙詐騙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得手,乙提告後,檢察官以甲犯刑法之詐欺罪提起公訴。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於地方法院審理時,乙又提出 106 年 8 月間金額 50 萬元及 106 年 12 月間金額 20 萬元之匯款單各 1 紙。向法官稱:我當初提告時漏算 50 萬元,實際上是共匯款 550 萬元給甲當做 A 土地之投資款,所以就這部分,我共被詐騙 550 萬元;另外甲於 106 年 12 月間有以父親生病為由向我借款 20 萬元,實際上甲之父親早已過世,甲此部分亦犯詐欺罪等語。則地方法院就乙所提之該 2 紙匯款單部分,是否得一併審理?(15 分)

思路引導 VIP

遇到被害人於審判中提出新事實要求法院一併審理的題型,應直覺聯想「不告不理原則(刑訴第268條)」與「起訴不可分原則(刑訴第267條)」。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新事實與原起訴事實是否具備「單一案件」(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的關係,並依此分別進行事實涵攝與結論推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被害人於審理中提出之新犯罪事實,法院是否得逕予審判?即刑事訴訟法上「不告不理原則」與「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界線。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檢察官將甲提起公訴後,於地方法院審理期間,丙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指稱甲於 106 年 9 月間以投資 A 土地為由向其詐騙 300 萬元;檢察官經調查後,認為甲此部分所為亦係涉犯詐欺罪。則檢察官應如何處理為宜?(10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先判斷實體法上甲對乙、丙之兩次詐欺行為是屬於『同一案件(一罪)』還是『相牽連案件(數罪)』。確認為數罪後,再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及第267條,論證檢察官為何不該『移送併辦』,而應採取『追加起訴』才是最適切的訴訟經濟作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爭點】被告對不同被害人犯詐欺罪,檢察官於第一審審理中發現他罪,應為追加起訴或移送併辦?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