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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二 題

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發起勸募活動之勸募主體為何?政府的監督管理有那些措施?另在何種情況下,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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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對《公益勸募條例》法規的熟稔度。需分三個層次作答:第一,精準列出條例第5條規定的四大勸募主體;第二,列舉法規中關於許可備查、專戶管理、公開徵信等監督機制;第三,依據第22條及相關罰則,說明違法勸募或計畫變更等應返還捐贈人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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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本題旨在考查《公益勸募條例》中關於勸募發起資格之限制、政府對勸募活動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及法定應返還捐贈人財物之特殊情形,以確保社會愛心資源之妥善運用。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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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勸募條例要點
💡 規範合法勸募主體與流程,確保捐款專款專用與財務透明。
  • 勸募主體限四類: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及財團法人。
  • 監管措施:事前許可事後備查、專戶專款專用、公開徵信與財務查核。
  • 返還情形:違法勸募、許可撤銷、計畫變更未准或未依計畫專款專用。
  • 政府限制:各級政府機關除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外,不得發起勸募。
🧠 記憶技巧:主體記『校法社財』;監管記『許、專、信、查』;返還記『非、撤、變、用』。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行政法人』為法定主體,且常誤以為政府機關可隨時發起勸募(實則有限制)。
社會福利法規 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 災害防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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