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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32 題

臺灣立法保障尊重自然死,下列有關「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末期病人才可以簽署「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B 意識昏迷「無最近親屬者」(如單身無親者),轉介社工由轄區里長填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 C 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意願書
  • D 意識昏迷者,有最近親屬代理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父母排序優先於配偶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病人自主權」的核心法理出發,思考《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如何確保一個人在具備行為能力時,就能預先規劃未來的臨終醫療抉擇:法律是否賦予意願人權利,去指定一個特定的「代理人」在自己失能時行使權力?此外,關於「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DNR)」的親屬同意順位,其法律邏輯中「配偶」與「父母」的優先位階又是如何規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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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你正確選擇了 (C),這顯示你對「病人自主權」與「醫療委任代理人」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我們未來的醫療實踐中是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讓我們一起溫柔地理解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規範末期病人醫療意願、DNR 簽署及醫療委任代理人之法規。
比較維度 預立意願書 (本人) VS 同意書 (親屬代理)
簽署時機 意識清楚時預立 病人意識昏迷且未預立
效力優先度 最高優先 次之,不可違背病人意願
法定顺位 無,僅限本人簽署 配偶 > 子女/父母 > 兄弟姊妹
💬尊重病人自主意願優先於親屬決定。
🧠 記憶技巧:安寧法:配偶第一優先,代理人有書面就能簽,無親屬則醫事團隊專業判斷。
⚠️ 常見陷阱:常考親屬順位(誤認父母大於配偶)或誤認單身者可由里長、代簽(里長無法律權限)。
病人自主權利法 預立醫療決定 (AD) DNR 與安樂死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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