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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56 題

末期病人於意識清楚時,曾口頭表示臨終時不希望接受心肺復甦術,但尚未簽署任何意願書時,便發生意識不清,當病人出現呼吸停止時,病人的母親因為不捨,要求醫師插上氣管內插管及呼吸器,此時病人 20 歲的女兒到院時,希望能依照父親的心願撤除氣管內插管、呼吸器等維生處置,依據臺灣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 A 因病人未簽署任何意願書,故無法撤除
  • B 病人父母的法律位階高於女兒,故遵照病人母親的意見
  • C 女兒可以代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後撤除
  • D 親屬達成一致的共識後,召開倫理委員會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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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病人的心願已經明確(口頭表達),但因突發狀況導致其無法親自簽署正式文件時,法律為了保障病人的「自主權」,會允許誰來協助完成法律程序?而當不同家屬有不同意見時,法律的程序規範是如何讓病人的願望最終得以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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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這代表你對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關於「意思表示」與「代位行使權」的實務操作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安寧代簽法律位階
💡 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由最近親屬依法定順位代簽同意書。
比較維度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VS 病人自主權利法
適用對象 僅限末期病人 末期、昏迷、植物人等五類
決策核心 最近親屬可代簽同意書 原則上需本人預立 AD
醫療介入 僅不施行 CPR 或撤除維生 可包含拒絕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安寧條例側重末期臨終權益,病主法擴大適用範圍與自主權。
🧠 記憶技巧:安寧代簽五順位:配、子、父、兄、祖(配子父兄祖)。
⚠️ 常見陷阱:常誤認親屬意見不一時需經倫理委員會,實則法律已明定順位位階。
病人自主權利法 預立醫療決定 (AD) DNR 意願書與同意書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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