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護理師] 基本護理學
第 56 題
末期病人於意識清楚時,曾口頭表示臨終時不希望接受心肺復甦術,但尚未簽署任何意願書時,便發生意識不清,當病人出現呼吸停止時,病人的母親因為不捨,要求醫師插上氣管內插管及呼吸器,此時病人 20 歲的女兒到院時,希望能依照父親的心願撤除氣管內插管、呼吸器等維生處置,依據臺灣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規範,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 A 因病人未簽署任何意願書,故無法撤除
- B 病人父母的法律位階高於女兒,故遵照病人母親的意見
- C 女兒可以代為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後撤除
- D 親屬達成一致的共識後,召開倫理委員會後決定
思路引導 VIP
當病人的心願已經明確(口頭表達),但因突發狀況導致其無法親自簽署正式文件時,法律為了保障病人的「自主權」,會允許誰來協助完成法律程序?而當不同家屬有不同意見時,法律的程序規範是如何讓病人的願望最終得以落實?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這代表你對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關於「意思表示」與「代位行使權」的實務操作掌握得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