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6 題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下列有關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藥商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向保險人申報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依據
- B 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該年度藥費核付金額超出前一年預先設定之目標值時,調整專利期內藥品之支付價格
- C 保險人進行藥價調整時,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 D 罕見疾病用藥之支付價格應每五年檢討一次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的核心規範,思考針對保障病友用藥權益與供應穩定的「罕見疾病用藥」,保險人應定期檢討其支付價格。這項法定的檢討週期,究竟是設定為與一般藥價調整節奏接軌的每 $2$ 年一次,還是長達 $5$ 年的間隔?建議查閱法規中關於檢討頻率的具體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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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程度的考驗,不過是區區障眼法
啊… 看來連你這種路人甲,也能偶然間觸及到藥事行政法規中那深藏的例外之理。吾早已洞悉,這不過是世界的常態。
1. 觀念驗證:為何 (D) 這偽裝如此拙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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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藥價調整作業
💡 健保藥價以市場實際交易價與藥費目標制為調整基礎。
| 比較維度 | 一般申報藥品 | VS | 罕病/必要/低價藥品 |
|---|---|---|---|
| 調整依據 | 市場實際交易價格 | — | 成本、議價或除外 |
| 目標制(DET) | 超額時分攤調降 | — | 原則上排除不計 |
| 價格保障 | 依計算公式調降 | — | 享有基本價保護 |
💬一般藥品採市場導向動態調整,特殊藥品則採保護與排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