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四)
第 8 題
依「藥師法」,藥師交付藥劑時,容器或包裝應載明之項目,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病人年齡
- B 劑量、用法
- C 警語或副作用
- D 藥品數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藥師法》第 19 條規範藥袋標示的初衷,除了確保「用法用量」、「警語」與「藥品資訊」等安全性內容外,在「辨識病人身分」的法律強制要求中,哪一項生理資訊雖然常在臨床診斷時參考,卻未被列入法律明文規定必須載明於藥袋包裝上的必要項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據藥師法第19條規定:「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一、病人姓名、性別。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三、作用或適應症。四、警語或副作用。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六、調劑年、月、日。」 經檢視上述法條內容,選項中所提的劑量、用法與藥品數量均屬第二款明定應記明之項目,警語或副作用則為第四款明定之項目。針對病人的基本資訊,法條僅於第一款規定須記明病人姓名與性別,並未包含病人年齡。因此,病人年齡不屬於藥師交付藥劑時容器或包裝應載明之項目,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
藥劑容器標示事項
💡 藥師交付藥劑之容器應依藥師法第 19 條標示特定 13 項資訊。
| 比較維度 | 藥袋標示 (藥師法 19) | VS | 處方箋內容 (醫師法 14) |
|---|---|---|---|
| 年齡資訊 | 法律無規定標示 | — | 必須記載 |
| 性別資訊 | 必須記載 | — | 必須記載 |
| 診斷/病名 | 不需記載 | — | 必須記載 |
| 藥局資訊 | 必須記載名稱及地址 | — | 不需記載 |
💬藥袋側重用藥指導與機構責任,處方箋側重臨床診斷與藥物指示,兩者在『年齡』標示上有顯著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