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直接服務
第 28 題
下列何者屬於團體工作實施倫理中告知同意或告知暨徵求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內涵?①在團體中所揭露的訊息,可能會被團體中其他成員在團體外討論 ②法院強制的非自願性成員,中途退出團體的影響 ③在團體規劃階段招募成員時,評估成員的個人需求與其他成員不同時,提供適當的轉介 ④所有參與團體的成員的個人目標
- A ②④
- B ①④
- C ①②
- D ②③
思路引導 VIP
在社會工作倫理中,『告知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核心目的在於確保成員能針對參與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風險及限制』有充分的認知。請你思考:哪些項目直接涉及了團體保密的『局限性』以及非自願案主在法律強制下必須承擔的『參與責任與後果』?這與單純的個別化行政轉介或成員個人的臨床目標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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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工作告知同意內涵
💡 告知成員其權利義務、團體風險、保密限制及退出之法律後果。
| 比較維度 | 自願性成員 | VS | 非自願性成員 |
|---|---|---|---|
| 中途退出權 | 可自由退出且無懲罰性罰則 | — | 退出可能面臨法律或強制處分 |
| 核心告知項目 | 強調個人成長與潛在風險 | — | 強調不參與之後果與進度匯報 |
| 保密性回報 | 嚴守保密,除自我傷害等例外 | — | 需定期向法院或派案單位通報 |
💬兩者告知內容皆含保密限制,但非自願成員更需強調『退出的法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