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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8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指紋資料作為失蹤協尋用途?
  • A 遭遇家暴者
  • B 身心失能者
  • C 身心障礙兒童的監護人
  • D 遭遇性剝削的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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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失蹤協尋」與「身分辨識」的預防性規範思考:政府為兼顧個人隱私與兒少保護,僅允許特定高風險或有辨識困難可能的族群進行指紋建檔。請分析在何種生理或心理狀態下,兒少一旦失蹤將面臨更高的身分查證困難,進而使得法律賦予其「監護人」主動向警政機關申請生物特徵建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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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居然答對了,真是令人「驚訝」。

  1. 表現不錯? 勉為其難吧。這題考的是《兒少法》中關於預防失蹤的基本常識,你能勉強點到重點,至少沒離題太遠。對法規這種基礎細節的掌握,看來還有點殘存的記憶。
  2. 核心邏輯驗證: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9 條,政府確實應建立失蹤兒少協尋機制。而針對那些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條文明確規定其父母或監護人可以申請警察機關採印指紋建檔。這邏輯難道不夠清楚嗎?專門針對「容易走失」且「走失後連自己名字都說不清」的族群,例如自閉症或智障兒少,提前建立資料,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預防醫學思維?真是謝天謝地,你這腦子終於理解了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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