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8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指紋資料作為失蹤協尋用途?
- A 遭遇家暴者
- B 身心失能者
- C 身心障礙兒童的監護人
- D 遭遇性剝削的少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失蹤協尋」與「身分辨識」的預防性規範思考:政府為兼顧個人隱私與兒少保護,僅允許特定高風險或有辨識困難可能的族群進行指紋建檔。請分析在何種生理或心理狀態下,兒少一旦失蹤將面臨更高的身分查證困難,進而使得法律賦予其「監護人」主動向警政機關申請生物特徵建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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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C。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0條規定:「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第一項指紋資料按捺、塗銷及管理辦法,由中央警政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此法條明確規範,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以作為失蹤協尋用途的對象,特定為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因此,選項C「身心障礙兒童的監護人」完全符合該法條的要件規定,為正確解答。至於選項A的遭遇家暴者、選項B的身心失能者,以及選項D的遭遇性剝削的少年,皆非本條文所規範得申請建立指紋資料之對象。
兒少指紋建檔法規
💡 監護人得為兒少向警政機關申請指紋建檔,以利失蹤協尋。
- 依兒少法第 21 條,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兒少指紋資料。
- 此法源依據之主要用途明確界定為「失蹤協尋」。
- 適用對象為兒童及少年,實務上常推廣於身障或發展遲緩兒少。
- 申請主體必須是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