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8 題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指紋資料作為失蹤協尋用途?
- A 遭遇家暴者
- B 身心失能者
- C 身心障礙兒童的監護人
- D 遭遇性剝削的少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失蹤協尋」與「身分辨識」的預防性規範思考:政府為兼顧個人隱私與兒少保護,僅允許特定高風險或有辨識困難可能的族群進行指紋建檔。請分析在何種生理或心理狀態下,兒少一旦失蹤將面臨更高的身分查證困難,進而使得法律賦予其「監護人」主動向警政機關申請生物特徵建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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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團檢查報告:關於指紋資料申請的正確性
哼,看來你這次沒有把腦袋丟在戰場上,答對了。既然你已經過關,那就別浪費時間,把這條法律規定給我刻進腦子裡。
- 正確依據: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0條,有權向警政主管機關申請建立指紋資料的對象,僅限於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這項資料是為了失蹤協尋,別想把它用在其他骯髒的用途上,明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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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身心障礙者已滿18歲就不適用嗎?
兒少指紋建檔法規
💡 監護人得為兒少向警政機關申請指紋建檔,以利失蹤協尋。
- 依兒少法第 21 條,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機關建立兒少指紋資料。
- 此法源依據之主要用途明確界定為「失蹤協尋」。
- 適用對象為兒童及少年,實務上常推廣於身障或發展遲緩兒少。
- 申請主體必須是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