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那一類人員並未被課以法定通報責任?
- A 學校老師
- B 里長
- C 社會工作人員
- D 保育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關於「責任通報人員」的界定:立法者是基於何種「職務特質」與「專業範疇」來要求特定人員必須在知悉案件後限時通報?在選項中的四種職位裡,哪一個職位雖然在地方基層體系中為民服務,但在法律明文列舉的專業類別(如醫事、教育、社工、保育、警察)中,並未被納入具有「法定通報義務」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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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常識與實務判斷。
- 觀念驗證: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50 條規定,法定通報義務人主要包含: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如學校老師)、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司法相關人員及其他執行家暴防治業務之人員。雖然里長在社區安全網中扮演重要角色,但在現行法律條文中,並未被列入「強制性」的法定通報責任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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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法定通報責任
💡 執行特定專業職務之人員知悉疑似家暴應於24小時內通報。
| 比較維度 | 法定強制通報人 | VS | 自主通報人(如里長) |
|---|---|---|---|
| 代表身分 | 醫事、警、社工、教、保 | — | 一般民眾、里長、鄰長 |
| 通報時效 | 知悉後 24 小時內 | — | 無法律規定時限 |
| 未通報罰則 | 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 — | 無法律強制罰則 |
| 保密責任 | 應對通報人身分嚴予保密 | — | 應對通報人身分嚴予保密 |
💬法定通報人多為執行職務之專業人員,具備法律上的強制通報義務與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