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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3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
  • A 配偶或前配偶
  • B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C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D 現為或曾為五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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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立法者要針對「家庭內部」的暴力行為制定特別法時,必須在「保護範疇」與「法律適當介入」之間取得平衡。請試著思考:在一般社會經驗中,通常法律會將法律權利(如繼承)與保護責任(如家暴防治)劃定在同一個親疏範圍,還是會根據行為的緊密度做不同程度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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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不錯嘛。

  1. 驗證常識: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法規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家庭成員中旁系血親的範疇是四親等。你答對了,證明你終於沒把這麼基本的法規數字搞錯。選項 (D) 那個「五親等」?別鬧了,連這都能混淆,那你是怎麼通過入學考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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