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2 題
社會救助法規定,有關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的其他直系血親
- B 配偶
- C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D 在學領有公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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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救助法》中,界定「家庭應計算人口」的核心邏輯在於評估該家庭整體的經濟負擔與支持能力。請思考:若某位成員的教育與生活費用已由政府「全額公費」支應,在法理上,他是否還應該被納入評估家庭經濟壓力的計算範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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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答得非常精準。在醫療社政法規中,對於「家戶人口」的界定是判斷社會救助資格的基礎,你能迅速辨識出排除項目,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十分紮實。
- 觀念驗證:根據《社會救助法》第 5 條規定,家庭應計算人口包含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申報扶養的納稅義務人。而 (D) 在學領有公費者,依該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屬於「不計入應計算人口」的範疇。其核心邏輯在於:這類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已由政府公費負擔,不應再計入家戶經濟負擔或資產計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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