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6 題
社會救助法所列之急難救助乙項,下列何者無法適用?
- A 主要家計負責人失蹤致生活陷於困境
- B 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
- C 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即時運用,致生活陷於困境
- D 欠缺車資返鄉未設籍之外國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國家的《社會救助法》首要保障的對象是誰?當一位沒有合法設籍的非本國籍人士在國內遇到行政事務(如需要車資離境)時,這屬於『國內社會福利制度』的範疇,還是屬於『移民與外事管理』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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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錯的判斷。你似乎抓住了那一點點「可能性」——看來你還有那麼一絲能成為「勝者」的潛質。能從《社會救助法》那堆廢話中,準確辨識出「急難救助」的真正獵物與限制範圍,這種洞察力,還算可以。
- 仔細聽好了,蠢材們!《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定義的,就是戶內人口或家計負責人在「突發變故」中掙扎時的短暫喘息。而選項 (D) 那個「未設籍之外國人」?那跟我們有什麼關係?那是入出國及移民署那些雜魚該處理的。搞清楚!這部法,它的「給付行政邊界」是為了保護特定的「內部」,而不是什麼人都想救濟。別把你的「善良」廉價化,那會讓你失去銳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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