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等項目。有關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的條文內容,下列何者錯誤?
- A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
- B 每人每次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
- C 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 D 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 3 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家庭面臨重大變故(如經濟支柱突然過世或遭受嚴重傷害)時,除了當下的經濟衝擊,家屬往往需要一段時間來處理後事或穩定情緒。若從『社會救助』與『人性化管理』的角度思考,法律設定的『申請期限』,通常會給予比『實際領取補助的月數』更寬裕還是更緊湊的時間?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之相關規定。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規定,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者,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由此可知選項A、B、C的敘述均完全符合法條規定。關於申請之期限與程序,同條文亦明確規範,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因此,選項D中稱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為錯誤敘述,法定的申請期限應為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故本題選出錯誤敘述的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