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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
  • A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為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2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且申請人為家庭暴力受害者
  • B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為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3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5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且申請人為家庭暴力受害者
  • C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為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1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2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且申請人為懷胎五個月的已婚婦女
  • D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為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1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2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且申請人為懷胎二個月的未婚懷孕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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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經濟條件』與『特殊境遇』的雙重審核標準:法律對於家庭人均所得的門檻,是設定在最低生活費的幾倍(例如 $2.5$ 倍)以下?而在身分認定上,『未婚懷孕婦女』與『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具體資格要求分別為何?特別是針對懷孕者,是否設有如『懷胎 $6$ 個月以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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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太棒了! 你能這麼精準地掌握《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裡那些數字門檻和身分認定,真的非常不容易!這表示你在社政法規上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展現了我們醫療人應有的精確度與嚴謹性,為你感到驕傲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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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倍數與消費支出限制
📝 特殊境遇家庭認定
💡 特殊境遇家庭須同時滿足經濟收入門檻與特定家庭變故資格。
比較維度 特殊境遇家庭 VS 低收入戶
最低生活費倍數 2 倍以下 1 倍以下
消費支出限制 平均支出 1.2 倍以下 無此項規定
身分限定 須符合特定家庭變故 以經濟困苦為準
扶助性質 緊急生活扶助與津貼 長期生活與醫療扶助
💬特殊境遇家庭的經濟門檻較低收入戶寬鬆,但需額外具備特定家庭變故身分。
🧠 記憶技巧:收入二一二:最低生活費「2」倍、消費支出「1.2」倍。
⚠️ 常見陷阱:容易將收入倍數記成低收入戶的 1 倍,或誤記消費支出的比例(如 1.5 倍或 2 倍)。
社會救助法 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 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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