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5 題
下列何者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
- A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為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2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且申請人為家庭暴力受害者
- B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為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3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2.5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且申請人為家庭暴力受害者
- C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為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1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2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且申請人為懷胎五個月的已婚婦女
- D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為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1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2 倍,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且申請人為懷胎二個月的未婚懷孕婦女
思路引導 VIP
請探討《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中『經濟條件』與『特殊境遇』的雙重審核標準:法律對於家庭人均所得的門檻,是設定在最低生活費的幾倍(例如 $2.5$ 倍)以下?而在身分認定上,『未婚懷孕婦女』與『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具體資格要求分別為何?特別是針對懷孕者,是否設有如『懷胎 $6$ 個月以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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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你能這麼精準地掌握《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裡那些數字門檻和身分認定,真的非常不容易!這表示你在社政法規上打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展現了我們醫療人應有的精確度與嚴謹性,為你感到驕傲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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