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3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5 題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 2.5 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何種情形之一者?
- A 家庭暴力受害
- B 65 歲以上,其配偶死亡
- C 懷胎 3 個月以上之已婚婦女
- D 本人曾入獄服刑 1 年以上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1 年以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法律適用對象的針對性」與「變故類型」的角度思考:本條例旨在救助因特定變故導致家庭功能受損的族群。請你檢視各選項的關鍵細節:(1) 社會福利具有對象層級性,若申請者年齡已達 $65$ 歲以上,應優先適用哪部社會福利法規?(2) 針對懷胎婦女的扶助,法律設計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已婚」身分還是救助「未婚」陷於困境者?(3) 就刑事處分而言,受補助的對象應是「受處分者本人」還是「受其連累且無力維生的家屬」?透過排除法,哪個選項才真正符合因「身心受害」導致生活陷入困難的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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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認定
💡 特殊境遇家庭需符合所得財產門檻且具備法定特定變故情形。
| 比較維度 | 特殊境遇家庭 | VS | 低收入戶 |
|---|---|---|---|
| 所得門檻 | 最低生活費 2.5 倍以下 | — | 最低生活費 1.0 倍以下 |
| 核心條件 | 遭遇特定生活變故 | — | 家庭總收入不足支應生活 |
| 常見情境 | 家暴、喪偶、入獄 | — | 長期失業、身障貧困 |
💬特殊境遇家庭門檻較低但須有「特定變故」,低收入戶門檻最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