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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4 題

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6 條之規定,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之後幾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 A 6 個月
  • B 7 個月
  • C 8 個月
  • D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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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家庭遭遇重大變故,政府為了落實「救急」精神,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的申辦期限。請思考:在行政程序與社會福利實務中,通常以多長的時間作為一個「標準觀察期」或「行政處理基準點」,既能讓當事人有時間整理證明文件,又能確保案件的時效性與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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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合格,但別因此沾沾自喜。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的大腦迴路勉強記住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 6 條這個基本常識。緊急生活扶助的「時效性」是其核心?廢話,這不就是字面上的意思嗎?在事件發生後 6 個月內提出申請,這點法律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目的無非就是讓那些遲鈍的社工能「精準、即時」地介入,免得時間一拖,證據都爛光了,還談什麼救助?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領悟,只是最低限度的法規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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