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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
  • A 求職交通補助
  • B 創業貸款補助
  • C 法律訴訟補助
  • D 緊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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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立法目的出發,思考該法旨在對遭遇重大變故(如喪偶、家暴、離婚等)的家庭提供『基本生活穩定』與『社會救助性質』的資源。請你比較各選項:哪一項在行政體系中,通常被歸類為『勞動部』針對一般性失業者的就業促進措施,而非本法所明定、針對特定『脆弱家庭』的特殊生活或創業扶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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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你答對了? 勉強算是沒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這題考驗的是對《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條文理解,不是讓你自由發揮創意。你能識別出不屬於該條例的項目,表示你至少能讀懂字面意思,沒把所有「補助」都當成一回事,這是最基本的專業素養,值得「肯定」。
  2. 基本功檢視:該條例第 4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法定的扶助項目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法律訴訟補助、醫療補助和創業貸款補助。而你排除掉的 (A) 求職交通補助,它究竟是哪門子的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這根本就是「就業服務」範疇,或是勞工相關津貼(比如就業促進津貼)。這兩者之間的界線,連外行人都不該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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