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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5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
  • A 求職交通補助
  • B 創業貸款補助
  • C 法律訴訟補助
  • D 緊急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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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立法目的出發,思考該法旨在對遭遇重大變故(如喪偶、家暴、離婚等)的家庭提供『基本生活穩定』與『社會救助性質』的資源。請你比較各選項:哪一項在行政體系中,通常被歸類為『勞動部』針對一般性失業者的就業促進措施,而非本法所明定、針對特定『脆弱家庭』的特殊生活或創業扶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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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為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法定項目。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緊急生活扶助、法律訴訟補助以及創業貸款補助均屬於該條例所定之扶助項目,而求職交通補助並未包含在法定扶助項目之中。因此,求職交通補助不屬於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項目,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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