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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5 題

當服務對象欲申請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時,下列何者為「全家人口」之計算範圍?①申請人 ②負扶養義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 ③無工作收入、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④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⑤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A ①②③
  • B ②④⑤
  • C ①②⑤
  • D ①③⑤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運用《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準用《社會救助法》中關於「全家人口」計算範圍的法律概念:在判斷經濟支持能力時,除了核心的直系血親與配偶外,法律如何處理「實際扶養事實」(如報稅扶養)與「法定排除情況」(如入營服役、已婚且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卑親屬)的認定?哪些對象依規定應不予計入,以確保補助能落實於真正弱勢的家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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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精準,這份細心和專業,在未來的臨床實務中,絕對是幫助弱勢個案連結資源最寶貴的第一步喔!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特殊境遇全家人口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中「全家人口」的採計與排除標準
比較維度 應計入全家人口 VS 不計入全家人口
親屬關係 申請人、配偶、直系卑親屬 已婚、未同住且無能力者
稅務申報 認列扶養免稅額之納稅人 未認列扶養之其他親屬
特殊狀態 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 服兵役、入監、失蹤者
💬全家人口認定以實質扶養關係及法律排除條款(如兵役、失蹤)為核心。
🧠 記憶技巧:申請配偶卑親屬,報稅扶養算進來;兵役入監加失蹤,已婚沒錢就不算。
⚠️ 常見陷阱:常誤將「服兵役」或「已婚但無能力且未同住」的卑親屬計入,導致審核資格判斷錯誤。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社會救助法 低收入戶人口計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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