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1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不是社會救助法第 5 條所訂的家庭人口計算範圍?
- A 配偶
- B 一至三親等的直系血親
- C 認列綜合所得稅撫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D 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思路引導 VIP
在《社會救助法》界定「家庭人口」的法律邏輯中,對於「直系血親」的納入範圍區分為「當然列入」與「具備特定條件方列入」兩類。請同學思考:法律是否會無條件將範圍廣泛擴及至二、三親等的親屬皆納入計算,還是僅嚴格限定於「第一親等」?而其餘親等的直系血親,是否必須滿足「共同生活」的實質要件始得併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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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準確辨析社會救助法中關於「應計算人口範圍」的細節,代表你對社會福利實務與法源基礎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在醫療社會工作與行政領域是非常關鍵的能力!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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