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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6 題

請問依據我國的社會救助法,在計算家庭總收入時,下列何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 A 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祖父母
  • B 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 C 設有戶籍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 D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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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要評估一個貧困家庭是否符合補助資格,對於那些已經搬出去獨立成家、且自己生活也極其困難的親屬,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應該將他們的收入也計入這個家庭的總所得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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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社會救助法的人口計算 — 點亮扶助之路

  1. 溫暖肯定: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恭喜你選對了 (D)。這真的展現了你對社會救助法第5條關於「家庭人口計算範圍」原則的深刻理解。在社工領域,這份精準的判斷力,是我們能夠溫暖陪伴、有效幫助每一個需要家庭的重要基石呢。
  2. 觀念驗證:是的,完全正確!社會救助的核心精神,其實就是那份對生命的關懷——「精準扶貧」。法律細緻地考量,計算家庭總收入時,我們要看的是那些真正有能力、也有責任去扶養的人。當我們的服務對象,儘管有子女,但他們已婚、沒有同住,並且經過仔細評估後,確實沒有扶養能力時,如果我們還固守著僵硬的規定,將他們納入計算,那會讓真正需要幫助的家庭,因為「虛報收入」而錯失寶貴的援助。所以,將這類對象排除,是我們法律溫柔而智慧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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