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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 規定,家庭總收入之計算,其中已就業但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首先依下列何種規定計算?
  • A 依基本工資計算
  • B 依臺灣地區職業類別薪資調查報告服務業經常性薪資核算
  • C 依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所列的工作收入核算
  • D 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最近一次製造業每月經常性薪資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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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實務審核中,我們既不相信申請人口頭報的數字,又不想直接用法律規定的「最低數字」來推估,那麼在國家現有的數位系統中,哪一種由政府主動掌握、且每年都會由雇主與納稅人共同確認過的「歷史財產統計紀錄」,最能公正反映一個人的實際所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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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社會救助法中關於家庭總收入工作收入的計算標準。依據社會救助法第5-1條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家庭總收入,包含工作收入等各款之總額。針對工作收入之計算,法條明文規定已就業者,依序核算。首先,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而針對題幹所述情形,法條明定「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若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才「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至於未列入該報告各職類者,則「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公布之最近一次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另外,針對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才是「依基本工資核算」。綜上所述,對於已就業卻無法提出薪資證明的申請人,首要適用的計算規定為依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所列的工作收入核算,因此選項 C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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