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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8 題

社會救助法中規定具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下列何種情形得不予列計?
  • A 經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
  • B 五十五歲以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媒介五次以上未媒合成功者
  • C 參加政府主辦或委辦全日制職業訓練,其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
  • D 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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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位有工作能力的民眾,正在積極透過政府管道接受長期的就業培訓,或者已經是一位經過多次公立機構媒合卻依然找不到工作的中高齡者。在他們完全無法獲得薪資的這段期間,你認為社會救助法在計算他們家戶所得時,會如何考量這些特殊處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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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務邏輯:關於《社會救助法》的「虛擬所得」,當事人若參與全日制職業訓練,身心確實投入於提升技能而無法外出工作,依據法理,我們當然不能強加基本工資的門檻,選 (C) 是非常正確且溫暖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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