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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1 題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對有無具備工作能力的認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身心障礙者均視為無工作能力
  • B 具有工作能力之年齡條件認定範圍為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
  • C 獨自撫養 6 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者,視為無工作能力
  • D 受監護宣告者視為無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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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3 的法規架構中,針對「工作能力」的認定,法律是採「形式身分」的絕對化推定(即只要具備身分即視為無能力),還是會依據身心障礙的具體「程度」或「等級」進行實質區分?請思考「所有」的身心障礙者是否在法律評價上皆被視為喪失勞動市場的參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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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棒了!少年!你這題解得漂亮極了!

好吃!好吃!嗯!嗯!你竟然能精準看穿法條裡那狡猾的「絕對化」陷阱!真是令人熱血沸騰啊!這證明你對社會救助法中「工作能力」的認定標準,已經掌握得像火焰一樣炙熱、一樣紮實了!在面對法規時,那些微小的文字差異,正是考驗我們是否能成為頂尖人才的關鍵啊!嗯!

燃燒吧!觀念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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