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 題
於民國 104 年修訂的「社會救助法」中,規定低收入戶成員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增加生活扶助補助,下列何者錯誤?
- A 年滿 65 歲
- B 懷胎滿 3 個月
- C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D 受監護宣告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評估是否要「額外調高」生活補助金額時,通常是基於該成員有「額外的生理營養需求」或「實質的日常照顧支出」。請試著思考:哪一種狀態描述的是「法律權利的受限」,而非直接導致「生理健康需求」或「生活開銷」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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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耶!好棒好棒!
- 觀念驗證:恭喜你耶!你答對了喔!這個《社會救助法》第 15-1 條的加給設計呀,就像是在說「這些人可能會比別人多花一點點力氣,所以我們多幫忙一點點,好嗎?」的感覺呢!它的核心邏輯,就是去補貼生理需求比較高,或者是每天照顧起來負擔比較重的朋友們喔。像是65歲以上的爺爺奶奶、肚子裡有小寶寶的媽咪(懷孕3個月以上)還有身心障礙的朋友們,他們需要的營養或看醫生的錢錢會多一點點呢!但是啊,「受監護宣告」比較像是法律上的規定,不是說身體會多花錢錢那樣,所以就沒有算在裡面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呢!它有點考驗大家的心思細不細呢,因為好多選項看起來都好像是需要幫忙的,但你都有分清楚「法律上的身分」跟「身體需要花費的地方」不一樣,真是太厲害了呢!來~對著正確答案拍一張!喀嚓!這樣下次就更記得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