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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 題

於民國 104 年修訂的「社會救助法」中,規定低收入戶成員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增加生活扶助補助,下列何者錯誤?
  • A 年滿 65 歲
  • B 懷胎滿 3 個月
  • C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 D 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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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評估是否要「額外調高」生活補助金額時,通常是基於該成員有「額外的生理營養需求」或「實質的日常照顧支出」。請試著思考:哪一種狀態描述的是「法律權利的受限」,而非直接導致「生理健康需求」或「生活開銷」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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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低收入戶成員增加生活扶助補助條件中錯誤的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D。根據社會救助法第12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年滿六十五歲。二、懷胎滿三個月。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得增加補助的情形包含選項 A 的年滿六十五歲、選項 B 的懷胎滿三個月,以及選項 C 的領有身心障礙手冊。選項 D 的受監護宣告並未規定於該法條中,不屬於可以增加補助的條件,因此為本題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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