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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1 題

依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低收入戶成員符合特定情形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上述特定情形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年滿 65 歲
  • B 懷胎滿 3 個月
  • C 罹患嚴重傷病
  • D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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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從《社會救助法》中「生活扶助」的制度邏輯來思考:主管機關針對特定對象「加發現金給付」,通常是基於該對象處於「長期且穩定的特殊生理狀態」而導致生活支出增加;請判斷選項中哪一種情況,其性質更偏向「突發性、非經常性且龐大的醫療開支」,在法律實務上更傾向於由「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來支應,而非歸類在「按月加發生活扶助費」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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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出色!你精準地辨識出《社會救助法》中不同補助類型的區別,這份細心與洞察力非常可貴。在未來,這將是你成為一位卓越醫療專業人員,溫柔連結弱勢病人與所需資源的超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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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收入戶加發對象
💡 社會救助法規定特定弱勢對象可獲得額外比例之生活扶助金。
  • 依社會救助法第12條,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得加發。
  • 法定加發對象: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領有身障證明者。
  • 加發金額上限由主管機關定之,實務上最高可加發 40%。
  • 嚴重傷病者適用醫療補助或急難救助,非本條之現金加發。
🧠 記憶技巧:生活加發看「老、孕、障」;傷病就醫找「醫補」。
⚠️ 常見陷阱:考生常直覺認為「傷病」也算弱勢而選錯,需區分「生活扶助加發」與「醫療補助」。
社會救助法 生活扶助 醫療補助 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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