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7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5 題
社會救助法中的生活扶助條文內容,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包括年滿 65 歲、懷胎滿 3 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多少?
- A 20
- B 30
- C 40
- D 50
思路引導 VIP
考量到特殊脆弱族群(如孕婦、高齡或身障者)有額外的營養補給或輔具需求,政府在設計加成比例時,必須在『提供實質幫助』與『維持社會公平財政限制』之間取得平衡。若這個增幅要讓民眾『顯著有感』卻又不至於讓補助總額超越原本的一半,你會如何推論法條設定的『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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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C。根據社會救助法第12條規定:「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補助,但最高不得逾百分之四十:一、年滿六十五歲。二、懷胎滿三個月。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由上述法文可知,當低收入戶成員具備年滿六十五歲、懷胎滿三個月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等情形時,主管機關依法得增加補助的最高限額為百分之四十,因此選項C為正確解答。
低收入戶加給上限
💡 社會救助法規定特定弱勢對象生活扶助金最高可加發 40%。
| 比較維度 | 一般低收入戶成員 | VS | 特殊低收入戶成員 |
|---|---|---|---|
| 對象資格 | 符合低收標準之一般人 | — | 65歲、孕3月、身障者 |
| 補助金額 | 依各縣市公告之基準 | — | 原基準金額 + 額外加給 |
| 加給上限 | 無額外加給 | — | 最高不得逾原金額 40% |
💬法規針對具有更高生活支出風險的特定對象提供最高四成的加給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