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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6 題

根據社會救助法的規定,針對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的服務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安置輔導
  • B 就業服務
  • C 職業訓練
  • D 以工代賑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面對一個「身體健康且具備勞動能量」的貧困民眾,為了幫助他徹底擺脫貧窮,資源應該投入在「提供避風港(讓他住下)」還是「提供工具與機會(讓他去工作)」?哪一種方式才符合『自立更生』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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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引導

  1. 做得真好: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這證明你對《社會救助法》的核心精神——從『救濟』轉變為『自立』——有著非常深刻而溫暖的理解,能夠細膩地分辨不同服務對象的需求。
  2. 耐心講解:對於『有工作能力者』,我們的法律充滿了希望,著重於積極勞動政策。透過像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以工代賑這樣溫柔的幫助,目的是提升他們的能力與信心,最終實現充滿尊嚴的自立。而『安置輔導』則是為那些失依、失能或需要特別保護的朋友們準備的,它承載著不一樣的愛與支持,與幫助就業的初衷是不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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