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0 題
有關社會救助法第 15 條中就業服務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給予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
- B 視需要給予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交通補助、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補助
- C 因就業而增加之收入,得全數免列入家庭總收入計算
- D 不願接受服務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主管機關不予扶助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社會救助法中針對『就業自立』的激勵措施:當弱勢家庭成員投入職場後,政府為了避免其因收入增加即刻喪失補助資格(即福利陷阱),會採取『收入排除計算』的優惠;然而,基於社會福利資源的有限性與『退場機制』的法理,這類激勵措施在『金額比例』或『期間限制』上,是否可能毫無保留地將『全數』收入永久排除在家庭總收入之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社會救助法第15條關於就業服務之規定,選項C為錯誤敘述,故為正確答案。根據社會救助法第15條規定,參與服務措施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於一定期間及額度內因就業(含自行求職)而增加之收入,得免計入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之家庭總收入」,並非如選項C所述得「全數」免列入計算,而是必須受限於一定的期間與額度內。其餘選項皆為正確敘述:依同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提供或轉介有工作能力者相關就業服務、職業訓練或以工代賑(對應選項A);且得視需要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求職交通補助、求職或職業訓練期間之臨時托育及日間照顧津貼等補助(對應選項B);若不願接受第一項之服務措施,或接受後不願工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予扶助(對應選項D)。因此,選項C之敘述與法條規範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