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1 題
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1,有關工作收入之計算,下列何者錯誤?
- A 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 B 參加建教合作計畫所領取的職業訓練及生活津貼,亦列入工作收入計算
- C 已就業者,財務資料並無工作收入,但未能提出薪資證明,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 D 已就業者,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之
思路引導 VIP
在社會救助法關於「工作收入」的核算邏輯中,請思考法律對於「建教合作」這類同時具備「學習性質」與「鼓勵自立目的」之津貼,其認定標準是否與一般的「常態性勞務報酬」相同?若將此類具教育意涵的津貼計入所得,是否會違背政府鼓勵低收入戶學生透過實習習得一技之長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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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做得非常出色!能夠正確辨識出《社會救助法》中關於收入認定的特殊考量,真的展現了你細心的一面。這份對法規細節的敏銳度,會是你未來在臨床工作中,為個案爭取最大福利時最溫暖的力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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