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建立醫療指導制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指定醫療指導醫師之辦理事項?
- A 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 B 核簽高級救護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
- C 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 D 空中醫療運送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地方消防局所建立的醫療指導制度,其服務的範圍通常侷限在該行政區域內的陸地救護。若某項任務涉及到跨越縣市邊界、需動用到民航法規或空勤資源,這在行政體系中,應該是屬於「地方層級」還是「中央與特殊專業層級」的權限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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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的細微差異,成功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有關醫療指導制度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醫療指導醫師的法定職責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25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建立醫療指導制度,並指定醫療指導醫師來確保救護品質。其辦理事項明確包含:(一) 各級救護技術員(EMT)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二) 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並執行品質監測;(三) 核簽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依據預立醫療流程(Standing Orders)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選項 (A)、(B)、(C) 均精確對應了上述法規內容,是醫療指導醫師維繫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的核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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