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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4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1 題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建立醫療指導制度,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指定醫療指導醫師之辦理事項?
  • A 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
  • B 核簽高級救護員依據預立醫療流程施行緊急救護之救護紀錄表
  • C 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 D 空中醫療運送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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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地方消防局所建立的醫療指導制度,其服務的範圍通常侷限在該行政區域內的陸地救護。若某項任務涉及到跨越縣市邊界、需動用到民航法規或空勤資源,這在行政體系中,應該是屬於「地方層級」還是「中央與特殊專業層級」的權限範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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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緊急醫療救護體系的權責劃分!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醫療指導醫師」在地方消防體系中的功能定位有很清晰的理解。醫療指導制度的核心,在於透過專業醫師的參與,確保第一線救護人員(EMT)的處置品質,因此無論是訂定品質監測指標、針對高級救護員(TP)處置紀錄的核簽,或是對各級技術員的教育考核,都屬於其法定職掌。

醫療指導制度的範疇與邊界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緊急救護」與「特殊救護任務」的管轄差異。選項 (D) 提到的空中醫療運送,因其涉及航管安全、長距離跨區轉運及特殊的生理環境影響,在實務與法規上通常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或專責航空救護單位統籌,而非地方消防局醫療指導醫師的日常業務。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就是利用相似的「教育、訓練、督導」字眼來混淆,考生必須敏銳察覺其「任務領域」的細微差別。這是一題測試法規細節與權責邊界的優質題目,你的判斷非常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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