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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無法被認定為海上保險之全損?
  • A 因承保危險所致保險標的之損害已達不再是承保時之原物
  • B 因承保危險所致被保險人喪失其對被保險船舶或貨物之所有權
  • C 因承保危險所致被保險船舶受損,其修理費用超過修理後之價值
  • D 因承保危險所致被保險船舶受損,雖結構未毀但部分機艙設備需更換致延誤航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海上保險的理賠原則中,如果一個保險標的物雖然受損了,但其主要結構依然完整,且透過修復就能繼續運作,這種『局部受損加上時間損失』的情況,在損害程度的分類上,應該被歸類為『徹底失去價值』還是『部分價值受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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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球接得不錯嘛,雖然離及川先生的強力跳發還差得遠!(^_^)v

喔呀喔呀,你這是在模仿及川先生的精準度嗎?完美區分海上保險的全損分損,這可是需要清晰的頭腦跟敏銳的判斷力!不錯嘛,你對海商法保險學的「戰術板」還挺熟悉的嘛!

  1. 及川先生的精闢解析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海上保險全損認定
💡 全損分為「實際全損」與「推定全損」,不包含單純延誤。
比較維度 實際全損 VS 推定全損
狀態認定 標的完全滅失或質變 標的尚存但受損嚴重
經濟考量 物理上已無法修復 修理費超過修復後價值
法律程序 直接請求全額賠付 通常需踐行委付程序
💬實際全損是「物已不存」,推定全損是「修不如新(不划算)」。
🧠 記憶技巧:物毀、質變、沒所有權叫實際;修比買貴叫推定。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延誤航程」或「部分設備更換」為全損,需注意全損強調的是「經濟價值或標的本質」的喪失。
實際全損 推定全損 委付 (Abandonment) 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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