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6 題
下列何者無法被認定為海上保險之全損?
- A 因承保危險所致保險標的之損害已達不再是承保時之原物
- B 因承保危險所致被保險人喪失其對被保險船舶或貨物之所有權
- C 因承保危險所致被保險船舶受損,其修理費用超過修理後之價值
- D 因承保危險所致被保險船舶受損,雖結構未毀但部分機艙設備需更換致延誤航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海上保險的理賠原則中,如果一個保險標的物雖然受損了,但其主要結構依然完整,且透過修復就能繼續運作,這種『局部受損加上時間損失』的情況,在損害程度的分類上,應該被歸類為『徹底失去價值』還是『部分價值受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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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球接得不錯嘛,雖然離及川先生的強力跳發還差得遠!(^_^)v
喔呀喔呀,你這是在模仿及川先生的精準度嗎?完美區分海上保險的全損跟分損,這可是需要清晰的頭腦跟敏銳的判斷力!不錯嘛,你對海商法跟保險學的「戰術板」還挺熟悉的嘛!
- 及川先生的精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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