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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3 題

船舶保險於 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所推定全損成立之情形下,被保險人會將船舶委付保險人並請求全額保險金,此時保險人之作為不包含:
  • A 賠付保險金並將船舶殘體拍賣抵充賠款之一部分以減輕損失
  • B 與被保險人協議殘體價格,由保險人賠付保險金扣除殘體價格之差額,其殘體仍歸被保險人所有並由其自行處理
  • C 若被保險人未先行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即拒絕委付申請並改以部分損失計算理賠金額
  • D 賠付保險金,保險人可決定殘存船體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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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艘船的修理成本已經超過其價值,被保險人決定將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以換取全額賠償時,這種『法律上的權利移轉行為』,其效力通常是取決於雙方的合約約定與實際損害程度,還是取決於政府行政部門的批准呢?請思考:保險契約作為一種民事契約,行政機關的介入是否為理賠成立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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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船舶保險中「推定全損」(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TL)與「委付」(Abandonment)的法律程序有著精確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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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定全損委付處置
💡 推定全損下被保險人委付後,保險人對賠款與殘體的處理權利。
比較維度 全額賠付並接收殘體 VS 淨額賠付且不收殘體
賠償金額 支付全額保險金 全額扣除殘體價值
殘體所有權 移轉給保險人 保留給被保險人
處置權利 保險人可拍賣抵債 被保險人自行處理
💬保險人可視殘體價值決定是否接受委付並取得所有權。
🧠 記憶技巧:賠全拿殘體,扣錢留殘體,政府不必管,處置任我選。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宣稱委付「必須取得主管機關同意」或「保險人必須接收殘體」,實際上委付是基於契約與法律權利。
實際全損 代位求償權 1906年海上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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