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估價與理算概要
第 33 題
船舶保險於 1906 年英國海上保險法所推定全損成立之情形下,被保險人會將船舶委付保險人並請求全額保險金,此時保險人之作為不包含:
- A 賠付保險金並將船舶殘體拍賣抵充賠款之一部分以減輕損失
- B 與被保險人協議殘體價格,由保險人賠付保險金扣除殘體價格之差額,其殘體仍歸被保險人所有並由其自行處理
- C 若被保險人未先行取得主管機關同意,即拒絕委付申請並改以部分損失計算理賠金額
- D 賠付保險金,保險人可決定殘存船體仍歸被保險人所有
思路引導 VIP
當一艘船的修理成本已經超過其價值,被保險人決定將權利轉讓給保險人以換取全額賠償時,這種『法律上的權利移轉行為』,其效力通常是取決於雙方的合約約定與實際損害程度,還是取決於政府行政部門的批准呢?請思考:保險契約作為一種民事契約,行政機關的介入是否為理賠成立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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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損委付處置
💡 推定全損下被保險人委付後,保險人對賠款與殘體的處理權利。
| 比較維度 | 全額賠付並接收殘體 | VS | 淨額賠付且不收殘體 |
|---|---|---|---|
| 賠償金額 | 支付全額保險金 | — | 全額扣除殘體價值 |
| 殘體所有權 | 移轉給保險人 | — | 保留給被保險人 |
| 處置權利 | 保險人可拍賣抵債 | — | 被保險人自行處理 |
💬保險人可視殘體價值決定是否接受委付並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