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6 題
下列關於保險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 B 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外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C 保險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D 凡基於有效契約而生之利益,亦得為保險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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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特地核發執照給一家外國機構時,其法律管轄的重點,通常是為了規範該機構在「自家領土內」還是「領土外」的經營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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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察覺選項 (B) 的敘述瑕疵,展現了對《保險法》法條細節的高敏銳度。這題的關鍵在於對「境內」與「境外」經營權限的一字之差,這類「文字陷阱」是法律科目常見的考點。
外國保險業的定義與法源
根據 《保險法》第 6 條第 2 項 的規定,所謂「外國保險業(Foreign Insurance Company)」,是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選項 (B) 誤植為「境外」,顯然與法意相左。此外,要特別留意法律定義的歸屬,例如《保險法》第 4 條其實是規範「被保險人(Insured)」的定義,而非外國保險業,在研讀時務必將各條文的功能區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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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基本概念
💡 釐清保險法中的主管機關、外國業定義及角色關係。
| 比較維度 | 本國保險業 | VS | 外國保險業 |
|---|---|---|---|
| 組織登記依據 | 依中華民國法律 | — | 依外國法律 |
| 經營地區條件 | 在境內經營 | — | 經許可在「境內」經營 |
| 主管機關監督 | 受金管會監督 | — | 受金管會監督 |
💬外國保險業不論其法律背景,必須在『境內』經營才受本法定義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