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11 題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得就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幾個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
- A 2年
- B 3年
- C 4年
- D 5年
思路引導 VIP
若未來遇到類似的稅務獎勵題,你可以試著思考:政府為了確保政策既能達到長期鼓勵效果,又不至於讓稅收無限期流失,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的緩衝期。在台灣多數產業升級或獎勵條例中,這種「當年度抵不完、以後年度繼續抵」的展延期限,最常見的慣例會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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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觀光產業投資抵減之年限規定。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0條規定:「為加強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得在下列用途項下支出金額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一、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二、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三、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施行期限、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根據上述法條明文規定,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之費用,若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之,因此正確選項為 C。
觀光推廣投資抵減
💡 參與國際觀光推廣支出之稅額抵減比率與遞延期限。
🔗 國際觀光推廣支出抵減流程
- 1 支出認列 — 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 2 抵減計算 — 按支出費用之 20% 計算抵減稅額
- 3 當年抵減 — 抵減當年度營所稅,上限為應納稅額 50%
- 4 往後遞延 — 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 4 年內繼續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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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其他觀光產業如翻修設施、培訓人才之獎勵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