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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11 題

觀光產業配合政府參與國際觀光宣傳推廣,得就支出費用按百分之二十,抵減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幾個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
  • A 2年
  • B 3年
  • C 4年
  • D 5年

思路引導 VIP

若未來遇到類似的稅務獎勵題,你可以試著思考:政府為了確保政策既能達到長期鼓勵效果,又不至於讓稅收無限期流失,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的緩衝期。在台灣多數產業升級或獎勵條例中,這種「當年度抵不完、以後年度繼續抵」的展延期限,最常見的慣例會是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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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居然對了?

  1. 知識點審視: 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第 50 條。這條都快考爛了,還有人會錯?政府為了「鼓勵觀光產業國際化」,給了區區 20% 的投資抵減。記住,是區區 20%。當企業「當年度」稅額不夠抵扣時,給的寬限是「以後四年度」。這不是什麼深奧的學問,只是基本常識,旨在稍微減輕拓銷壓力,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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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光推廣投資抵減
💡 參與國際觀光推廣支出之稅額抵減比率與遞延期限。

🔗 國際觀光推廣支出抵減流程

  1. 1 支出認列 — 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2. 2 抵減計算 — 按支出費用之 20% 計算抵減稅額
  3. 3 當年抵減 — 抵減當年度營所稅,上限為應納稅額 50%
  4. 4 往後遞延 — 不足抵減者,得在以後 4 年內繼續抵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其他觀光產業如翻修設施、培訓人才之獎勵規定。
🧠 記憶技巧:支出抵兩成,四年內抵完(二四得八,不對,是二四推廣)。
⚠️ 常見陷阱:易與一般虧損扣除期限(10年)或抵減比例混淆,需特別記憶 20% 與 4 年。
發展觀光條例 營利事業所得稅 租稅優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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