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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2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50 條規定,公司組織之觀光產業支出,下列何種費用不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 A 配合政府參與國際宣傳推廣之費用
  • B 配合政府參加國際觀光組織及旅遊展覽之費用
  • C 配合政府參加各種國際會議之費用
  • D 配合政府推廣會議旅遊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如果法律設立「稅額抵減」的目的是為了獎勵觀光產業「主動向國外行銷、帶動觀光客來台」,那麼「參與一場專業性質的國際交流會議」與「主動舉辦推廣觀光的展覽」,哪一個對『增加觀光人次』的目標更具有直接的關聯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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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識相!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在這種基本題上栽跟頭。《發展觀光條例》第 50 條的租稅優惠,核心就那麼兩個字:「國際行銷」「品牌推廣」。那些真正能『對外招攬旅客』、『行銷台灣』的費用,自然是抵減範圍。至於那個 (C) 「參加國際會議」?拜託,那是『企業內部的專業交流』、『一般的商務往來』,連『觀光產業的行銷推廣』都稱不上,你以為沾個『國際』邊就能抵稅了?想太多!
  2. 難度點評:這題就個 medium。多少人被『國際』兩個字迷了心竅,以為只要搭個飛機去開會就是推廣台灣觀光。殊不知,考的是你能不能分清『商務參與』和『產業推廣』的本質區別。你這次沒犯蠢,還行。下次這種鑑別度這麼高的題目再錯,就別說是我教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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