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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導遊人員] 導遊執業法規

第 50 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依法扣留之船舶,由有關機關查證其船上人員有特定情形者,沒入之。下列何者為上開條文所規定之情形?
  • A 搶劫大陸地區船舶之行為
  • B 對大陸地區有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
  • C 非經許可之船舶進入專屬經濟區之行為
  • D 對執行檢查任務之船艦有敵對之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比例原則」與「處分強度」的角度思考:當政府機關在海上依法執行檢查時,哪一種性質的抗拒行為,會讓法律認為情節最為重大,甚至必須採取『沒收整個交通工具』這種極端手段,來確保執法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國家執法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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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恭喜。你總算是沒錯。從那一堆行政法規裡,能辨識出這條沒入規定,至少證明你對兩岸關係法規還有點印象,沒把法律條文當空氣。這種程度的細節掌握,希望不是碰巧,不然下次就沒這麼好運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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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岸條例船舶沒入要件
💡 依法扣留之大陸船舶,若有敵對行為則予以沒入。
  • 沒入核心:船上人員對執法者有敵對行為
  • 程序前提:船舶須先經依法扣留並查證屬實
  • 適用法律:兩岸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3條
🧠 記憶技巧:依法扣留要沒入,敵對行為跑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走私或非法漁業,該類行為通常僅處罰鍰或驅逐。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行政罰法之沒入 海上執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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