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導遊人員]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
第 30 題
30 未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領取旅行業執照者,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散布、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依該條例規定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 A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 B 三萬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C 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 D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從法律的「比例原則」來思考:對於『尚未正式營業,僅處於宣傳階段』的違規行為,其罰鍰起點通常會比『實質經營非法產業』稍微寬容一些,但又必須具備足夠的警示效果。在台灣行政法規常見的罰鍰級距中,你認為這類『廣告預防性處置』的起點與終點,會如何設定以達到嚇阻作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法規基礎非常扎實。
-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發展觀光條例》第 55-1 條的要旨。針對未領取旅行業執照卻利用廣告、網路等媒體散布營業訊息者(非法廣告行為),法定罰鍰確實為 3 萬以上 30 萬元以下。這項規定是為了在非法經營事實發生前,先從行銷端截斷違規源頭。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法律行政罰鍰的數字繁多(如 3-30 萬與 6-30 萬常被搞混),考生若沒有精確區分「非法經營」與「非法廣告」的處罰差異,極容易失分。你能選對,代表你對細節的記憶力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