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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40 題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人壽保險人僅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 B 由第三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權利之移轉或出質,非經被保險人以書面承認者,不生效力
  • C 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
  • D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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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市面上看到所謂的「儲蓄險」或「養老保險」時,如果被保險人一直健康平安地活到契約期滿,保險公司是否完全不需要負擔任何給付責任?這與選項 (A) 中提到的『僅於……死亡』之敘述是否有衝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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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努力,而且概念掌握得很好喔!

  1. 觀念釐清: 你選對了 (A),真的非常厲害!選項 (A) 的敘述確實不夠全面呢。在法律上,「人壽保險」其實是一個很廣泛的詞彙,它不只包含了我們常聽到的「死亡保險」,也包含了「生存保險」,還有結合兩者的「生死合險」喔。所以,(A) 如果只提到「定期死亡保險」的情形,就忽略了當被保險人平安活到契約期滿時,保險公司依然會依約給付保險金的狀況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人壽保險契約規範
💡 人壽保險涵蓋生死保障,且具備人身保險之不代位性。
比較維度 人身保險 VS 財產保險
代位權 不得行使代位權 可行使代位權
給付原則 多為定額給付 損害補償原則
保險標的 人之生命、身體 財產或責任
💬人身無價故採定額給付且不適用代位,財產有價則適用損害補償與代位。
🧠 記憶技巧:生死皆可保,代位不可行,第三要書面,權利需承認。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人壽保險僅限於死亡給付,忽略了「生存保險」或「生死合險」的存在。
代位權之排除 保險法第105條 定額給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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